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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09 / 07 / 13

(浙政發[2005]48号)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将《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标志。對老年人實行優待和照顧,是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行動。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進一步形成全社會敬老助老的良好社會風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凡具有本省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别、職業、民族、宗教信仰,均屬優待對象,發給《浙江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持《優待證》享受本規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并在挂号室、就診室、收費處、藥房、住院處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先”标志,對老年人優先照顧;醫院對行動不便的老人,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和助步器等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為患有慢性病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各地應創造條件辦好惠民醫院,對特困老人予以優惠或醫療費用減免。
  

三、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文化宮(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技館和旅遊景點以及體育健身等公共場所,一律免購門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老年人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實行優待的場所由當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場所設置明顯标志。
  

四、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應設置“老年人優先購票”的标志。候車(船)室及城市公交車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時,憑《優待證》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船)。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含在市區内運行的民營公交車輛);對其他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等,各地可根據實際給予收費優惠或減免;在實行公交城鄉一體化的地區,老年人乘坐農村公共汽車的優惠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實際自行規定。
  

五、商業、水電、燃氣、電信、通訊、郵政等行業和社區服務單位,應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優惠、優先的服務和照顧,提倡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上門服務,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優先向老年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者優先給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務費。公證機構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人的協議公證時,應根據老年人的經濟情況,酌情減免公證費用。
 

七、百歲以上老年人,由當地民政部門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200元的長壽保健補助金;當地衛生部門應組織定期巡診,每年為他們免費體檢一次。
  

八、在“老人節”(農曆重陽節)期間,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為老年人辦實事、做好事、送溫暖活動,并注意幫助解決高齡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難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把老年人社會優待和服務工作落到實處。
  

十、各地可在上述優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增加優待内容,提高優待水平,降低享受優惠的年齡。
  

十一、《優待證》分紅、綠兩種卡,其中紅卡發放對象為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綠卡發放對象為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辦統一監制,由各市、縣(市、區)老齡辦負責制作,免費向老年人發放,制作經費由各級财政承擔。《優待證》發放以後,各地不再另行發放其他優待證,已經發放的使用至有效期滿止。各地要加強對《優待證》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發放對象應上網公布。
  

十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持有當地政府或老齡工作機構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或身份證及其他合法身份證明,來浙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惠待遇。
  

十三、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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