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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交集团认真组织做好《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学习贯彻工作
發布時間 :2013 / 05 / 09

《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修訂,并經批準,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台對規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深入推進公交優先政策的落實,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環境,促進城市公交健康和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為廣泛、深入地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全面推進品質公交建設,提高公交出行的吸引力和滿意率,公交集團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并結合公交實際,于本月初專門發文,組織集團公司各級及廣大員工開展了《條例》學習宣貫工作,對《條例》的指導思想、工作要求做了深入學習,并成立《條例》宣貫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确保《條例》得到深入貫徹實施。


附件:

關于《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012年10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範建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需要

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關系人民群衆生産生活的社會事業。《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2000年10月15日施行以來,對規範我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改善公交服務方式和服務水平,提高公交出行率和滿意率,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04年以來,市委、市政府倡導和實施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戰略,先後發布了《關于構建“城市公交優先”體系解決市民“出行難”問題的實施意見》(市委發[2004]34号)和《關于深入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打造“品質公交”的實施意見》(市委[2010]5号),明确了我市公共交通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标,在宏觀上對公共交通體系建設作出了部署,對我市公交事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有必要根據當前公共交通管理的實際情況修訂原《條例》。


(二)是完善公共交通管理體系的需要

原《條例》受制于當時的公共交通發展實踐,從目前來看有較大局限性。在立法理念上,該地方性法規僅僅針對城市的公共客運,已不能體現當前構築城鄉一體化公共交通的要求;在規範體系上,當時尚不存在軌道交通、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水上巴士、公共自行車共存的城市大公共交通體系,故雖名為“公共客運”,但内容上僅限“公共汽車和電車”。随着我市地鐵的即将運營,對“五位一體”大公共交通體系下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故修訂原《條例》實屬必要。


(三)是規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的需要

近年來,我市積極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通過規劃、建設、管理、素質“四管齊下”及“一購買兩聯動”等政策措施,使我市公共交通得到了快速發展,2006年至2011年,市政府共購買服務近50億(不含蕭山、餘杭區),場站建設投入每年4-5億。截至2011年底,市區(含蕭山、餘杭區)已擁有548條公交線路,7519輛公共汽車,公交線路長度達9070.18公裡,年客運量13.13億人次,萬人公交車擁有率達18标台。但随着杭州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大,城鄉統籌的發展和公共交通體系結構的調整,交通“兩難”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公衆對公交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共汽車客運面臨着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修訂原《條例》,對規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行為,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市公共交通的健康發展,很有必要。


二、起草過程和起草依據

(一)起草過程

修訂原《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2012年度立法計劃後,市法制辦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市公交集團開展了立法前期調研,先後考察了南京、常州、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的公共汽車客運發展情況。此後,市公交集團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的初稿,上報市交通運輸局。7月,市交通運輸局将經其修改的《條例(修訂草案)》正式上報市政府。市法制辦在對《條例(修訂草案)》初步審核後,普發征求了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協辦公廳,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市)政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涉及群衆切身利益的行政規章和公共政策實行事前公示的通知》(杭政函[2007]227号)的要求,還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8月14日,市法制辦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相關管理部門、部分區縣代表的意見和建議;22日,到富陽市進行了調研,聽取了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10月9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了《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


(二)起草依據

1、《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6号)

3、《關于深入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打造“品質公交”的實施意見》(市委[2010]5号)


三、主要内容說明

《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草案)》]分總則、規劃和建設、設施管理、線路及線路營運權、營運秩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六十四條。主要内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新《條例(草案)》的名稱

原《條例》名稱為《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但從内容看,隻對城市公共交通中的公共汽車的客運管理作出規範,并未涵蓋全部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具。随着我市公共交通的快速發展和交通結構的調整,特别是軌道交通、水上巴士、公共自行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出現,原《條例》名稱已無法适應“五位一體”公交客運體系的需要。從實際考慮,将原《條例》名稱修改為《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使新《條例》的定位更加準确,并為今後對軌道交通、水上巴士、公共自行車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客運管理地方立法預留了空間。


(二)關于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

構建“五位一體”、“城鄉統籌”的公共交通體系,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穩定、有序發展,科學、合理地制定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是前提。新《條例(草案)》在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管理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一是在規劃編制權限上,第八條明确市區範圍内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跨市區與縣(市)和跨縣(市)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在市級層面統一編制;而各縣(市)區域内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則由各縣(市)自行編制。如此規定,既有利于實現公共交通的統籌安排,又有利于各縣(市)根據各自發展狀況滿足本地居民的出行偏好。


二是在規劃編制主體上,鑒于本次機構改革秉承大交通發展理念,已将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從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以新《條例(草案)》将規劃編制的主體确定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

三是在規劃編制程序上,第十條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規劃草案過程中,應當将草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充分保障公衆的知情權、參與權。


(三)關于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制度保障

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打造“品質公交”是實踐“以人為本”理念的具體體現,是緩解交通“兩難”問題,改善城市人居環境的重要舉措。新《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在實施公共汽車客運優先發展方面主要體現為:


一在公共财政保障方面,第六條和第十五條分别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将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發展所需資金納入公共财政體系,将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财政保障體系。同時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社會資金參與設施建設,并給予合理投資回報。使用财政性資金建設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免費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二在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保障方面,針對目前場站建設相對滞後,無法滿足公交發展的需求,車輛進場停保難矛盾十分突出的問題,第十二條規定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确定的場站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第十三條規定,經市或縣(市)政府批準,在确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功能及規模的基礎上,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可依法進行綜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在路權優先保障方面,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通行情況、公共汽車客運流量,劃定公交專用車道,并設置專用車道标志。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設立逆向公交專用車道,保證公共汽車的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優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裝置。


四在推進市域公交和杭州都市圈公交一體化方面,第二十九條确立了跨區域公交線路延伸工作的管理機制,即市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客運線路需要延伸至各縣(市)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與有關縣(市)協商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确定。蕭山區、餘杭區、各縣(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需要延伸至其他縣(市)的,由途徑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共同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确定。本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需要延伸至毗鄰城市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與毗鄰城市的公共客運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協商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關于線路營運權

根據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公共汽車客運屬于道路運輸經營範圍,“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應當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經營者。”因此,新《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招标等公平競争方式授予。不适合招标或招标不成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線路營運權方式确定經營者。


新《條例(草案)》增加了線路營運權期限為8年的規定。對線路經營權設定期限,有利于開展對經營企業的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強化企業的責任意識。對服務質量低劣的企業,也可以營運權期限為依據,予以裁汰。在期限長短的确定上,各地的規定也不一緻,例如甯波最長為10年,上海和廣州最長為8年,哈爾濱為7年,深圳為5年,蘇州為3到5年。新《條例(草案)》起草時,綜合各地的經驗,根據我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實踐,參照《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關于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的規定,明确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的期限為8年。


按照《杭州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的規定,公共汽車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的市政公用項目,可以實行特許經營。因此,新《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五款同時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可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五)關于對公交企業營運的監督管理

公共汽車客運屬于政府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産品,不能完全利用市場機制來實現供給的效率性,因此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是确保公共财政資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質量的關鍵。因此,為加強對公交企業的營運監管,新《條例(草案)》設定了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和成本監審制度,服務質量考核和成本監審直接與公交經營者的經營權和經營收入聯系,可以彌補市場競争的不足,促進公交企業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營效率,确保服務質量。第五十四條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的安全生産、車輛和客運服務設施維護、乘客滿意度、投訴處理、信息化建設、遵章守紀、行業維穩等進行服務質量考核評議。服務質量考核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授予、撤銷線路經營權和購買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同時,服務質量考核評議結果通報給同級财政部門和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出資方,作為聘任或解聘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及決定其薪酬事項的重要依據。第五十五條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财政、物價、審計等部門建立規範的經營者成本費用評價監審制度,并依照評價監審成本,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經營者承擔社會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因票價限制造成的政策性虧損,由市、區、縣(市)政府按照監審确定的成本給予補償,在實現社會公益同時确保經營者正常經營。


(六)關于營運秩序

為了規範公共客運市場秩序,保證經營者向社會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公交服務,維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新《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二條分别從經營者安全管理職責、營運要求、行車作業計劃、安全規範、服務規範、車輛要求、從業人員作業規範等方面,規範公交經營者經營服務行為。第四十三條對乘客的乘坐規範作出了規定,對影響公共汽車運行安全的行為,如妨礙駕駛、攜帶危險物品、損害車輛設備、行為能力受限人群單獨乘車等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規定;對影響營運秩序的行為,如乞讨、賣藝、散發宣傳品、吸煙、随意吐痰等行為,也納入了禁止範圍。基于以人為本的理念,雖然禁止乘客攜帶犬、貓等動物乘車,但對視力障礙乘客使用的導盲犬,隻要攜帶了證明文件并采取了保護措施,允許乘坐公共汽車,體現了公共服務的均質性、平等性和人性化。


此外,新《條例(草案)》還對公交營運的收費定價、應急疏運、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内容進行了規定。

以上說明和《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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